在本条款中,“本公司”指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投保人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阳光
人寿附加建设工程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合同”。
1 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订立 本附加合同由主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 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主合同后始为有效。
1.2 合同生效 本附加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生效日载于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本公司自生效日零时起承担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1.3 投保范围 凡建设施工企业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 16周岁(见 8.1) 以上(含 16 周岁) 65 周岁以下(含 65 周岁) ,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工作的人员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建设施工企业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2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每一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1 年,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以保险单上所载为准。
2.3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见 8.2) 事故,或在施工期限指定的生活区域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身体遭受伤害并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见 8.3) 进行必要的门急诊、住院治疗, 则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已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实际医药和治疗费用超过免赔额的部分按照约定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每一被保险人的免赔额、给付比例在投保时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共同确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单上载明。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对同一被保险人累积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给付金额以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对于当地社会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自费药品,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总则第一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附加险”)须附加于保险公司互联网专属的个人意外类或健康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凡涉及本附加险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 除另有约定外, 本保险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责任第三条 在本附加险保险期间内,且在主险有效的前提下,被保险人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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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第一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保险公司各类互联网专属的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或健康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凡涉及本附加险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保险责任第二条 在本附加险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动物咬伤、抓伤或被动物舔舐破损的皮肤、黏膜或伤口,并在保险人指定或认可医疗机构接种狂犬病疫苗,对于被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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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总则第一条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各种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本附加保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保险合同为准。本附加保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保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保险合同亦无效。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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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基准费率二、参数调整系数保险金额分配方式系数保险金额分配方式 保险金额分配方式系数不扩展被保险人均分保险金额 共享保险金额三、费率调整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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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须附加于意外伤害保险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 。 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与主险合同内容冲突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第二条 本附加险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与主险合同一致。第三条 除另有约定外, 本附加险合同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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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准费率基准费率二、保费规则1. 对单次旅行使用基准费率表计收保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出行的,可根据核保判断,对上述基准费率进行上浮,浮动幅度最高不超过 50%。2. 每人总保费=保险金额*基准费率*(1+浮动系数)团体总保费=(∑每人总保费)* 团体调整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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