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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人寿附加建设工程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2018版)(7页).pdf

在本条款中,“本公司”指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投保人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阳光

人寿附加建设工程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合同”。

1 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订立 本附加合同由主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 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主合同后始为有效。

1.2 合同生效 本附加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生效日载于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本公司自生效日零时起承担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1.3 投保范围 凡建设施工企业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 16周岁(见 8.1) 以上(含 16 周岁) 65 周岁以下(含 65 周岁) ,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工作的人员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建设施工企业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2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每一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1 年,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以保险单上所载为准。

2.3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见 8.2) 事故,或在施工期限指定的生活区域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身体遭受伤害并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在本公司认可的医院(见 8.3) 进行必要的门急诊、住院治疗, 则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已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实际医药和治疗费用超过免赔额的部分按照约定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每一被保险人的免赔额、给付比例在投保时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共同确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单上载明。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对同一被保险人累积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给付金额以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对于当地社会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自费药品,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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