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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保险公估公司接受法院鉴定收费标准(3页).doc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及《XX省高级人民法院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细则(试行)》规定,经XX保监局批准的三家公估机构被XX中级人民法院纳入到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名册中,专业类别为涉案保险标的司法鉴定。鉴定结论作为证据的种类之一,对法官认定事实至关重要,因此必须保证鉴定结论的科学性、中立性及程序严谨性。对于被委托的涉案保险标的,公估机构需经过立案、审查材料、查勘、出具初步意见、审核等诸多环节,还有可能因法院委托不规范而增加明确鉴定项目、补充材料等环节,为保证鉴定过程合理有序开展,维护保险公估行业形象,在XX市保监局中介处推动和指导下,XX市保险中介管理委员会以《中国保监会关于公估收费指导意见》以基本标准,结合XX本地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标准。

一、计费基准

所有涉案标的均采用诉讼金额作为收费基准。

二、收费计算方式

所有涉案标的均采用累进制计费方式。

三、另计费类别

1、如因实际需要必须发生、且经委托方书面同意而产生的专家费、检验费及其他未列项,一律按实际发生额另计。

2、因实际情况要求,需公估机构自派车辆的情况下,按照车辆行驶里程数的2.5计收。

3、经委托方书面同意,涉及XX区域外而产生差旅费、过路过桥费及其他未列项,一律按合理的实际发生额另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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