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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保险公司应收保费管理办法(11页).pdf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应收保费管理,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业务经营质量和效益,确保公司业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应收保费是指保险人按照权责发生制的核算原则,已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时间承担保险责任时,应向投保人收取但款项尚未收讫的保费。

应收保费是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业务产生的债权,是影响保费收入和经营效益的重要因素,应严格控制应收保费的限额和收回时间,并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予以清收。

第三条 以下业务应执行“先交费、后出单”,出单岗在没有见到保费发票或收据时,不得打印保单,也不得将保单交给客户或业务经办人员。未经有权签字人(部门)批准,不得发生应收保费。

(一)自然人缴费(包括自然人挂靠到单位的)的分散性业务,如车险、家财险、意外险等。

(二)团体、法人业务保费收入在人民币 10 万元以下的。

(三)客户资信不好、需严格控制的业务。

第四条 以下业务发生的应收保费应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或协商确定的结算周期内收回。

(一)团体法人业务

(二)统括业务

(三)招标业务

(四)中介(代理公司、经纪公司、4S 店等)业务(结算周期不应超过 1 个月)。对保费规模较大的中介机构和代理人由支公司派驻收付员,对其代办的业务进行即时收付费处理;对于保费规模较小的中介机构和代理人,支公司的业务经办人员必须每天去代办单位取送保险单和保险费,收付费处理必须在当日处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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