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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财险[2014]附11号--境内(外)旅行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旅程取消保险条款(3页).doc

第一条附加保险合同订立

本条款是《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境内旅行意外伤害保险(2014版)》或《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境外旅行意外伤害保险(2014版)》(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条款,在投保主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本附加险。本附加险条款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其他未约定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第二条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条款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旅行出发前,因发生下列事故之一而需取消原定旅程,对被保险人已预先支付但未使用且无法退回之旅行交通、住宿定金或押金、及相关旅游产品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身故、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严重受伤(见释义)或罹患突发性重病(见释义),当地医院(见释义)医生诊断不宜原定行程;

2、被保险人的直系亲属(见释义)身故、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严重受伤或罹患突发性重病;

3、被保险人或其配偶被诊断出怀孕;

4、在出发首日之前7天内,被保险人预订乘坐的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雇员突发罢工;

5、在出发首日之前7天内,已计划的旅行目的地突发流行疫病 (见释义);

6、在出发首日之前7天内,已计划的旅行目的地突发暴乱或遭受自然灾害。

在此附加条款生效前,被保险人身体状况必须适合旅行且被保险人没有意识到任何会导致原定旅程取消的状况。


第三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行程取消或造成被保险人损失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在预定交通、住宿或相关旅游产品时已意识到任何将可能导致旅程取消

的情况;

二、宾馆、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旅行社或其它旅行公司已确认将予以退款或赔偿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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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9-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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