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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财险[2014]附8号--意外险附加猝死保险条款(2页).doc

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成

本附加条款是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类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或个人类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主险”)条款的附加险条款,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

本附加险条款不得单独投保,须在投保了相关主险的前提下方可投保。

本附加险条款须额外加收附加险保险费方可投保。


第二条  投保范围

(一)投保人:与主险合同载明一致。

(二)被保险人:凡持有效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均可作为本附加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自本附加险生效之日起因急性症状发作且在6小时内发生死亡,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的二级(含县级)或二级以上医院,或经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诊断为猝死(见释义)的,或经由公安机关认定为猝死的,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猝死保险金。保险人给付保险金后,本附加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条   责任免除

除猝死责任外,本附加险责任免除参照主险合同列明的责任免除。


第五条  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的保险期间与主险之保险期间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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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9-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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