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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保险公司信用保证保险产品线应收保费管理细则(10页).pdf

为切实加强信用保证保险产品线应收保费管理,提高保费实收率,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产品线业务健康发展,根据《XX保险公司应收保费管理办法》,结合产品线业务经营特点,特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作为对公司应收保费管理办法的补充,未尽事宜以公司现行应收保费管理办法为准。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信用保证保险事业部所管理的信用保险业务、保证保险(不含车辆保险部管理的车贷险和财产保险部管理的房贷险)业务。
第二条
应收保费定义及确定原则
“应收保费”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应向投保人收取但尚未收到的保费收入。
确认应收遵循的原则是:应当在保险合同/批单生效日开始,将所有应收但尚未收到的保费收入全额确认为应收保费,包括合同约定分期缴纳保费的情形,以后各期应收的保费收入也应在保险合同/批单生效日确认为应收保费。
按照是否逾期,应收保费分为逾期应收保费和未逾期应收保费。逾期应收保费是指超过合同约定的缴费日期(如无约定,则以保单生效日期为准)投保人仍未缴纳的保费。
第三条
应收保费管理组织架构
总公司信用保证保险事业部与销售、财会、法律、信息技术、法律和监察审计等环节协同配合,发挥各环节作用,有效有力地开展应收保费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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