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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授信融资业务管理办法(7页).doc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企业出口创汇,丰富我行业务品种,加强和规范我行出口信用保险项下授信业务的管理,根据我行信贷资产风险管理的规定及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出口信用保险指国家为支持本国的出口贸易,保障出口企业的收汇安全而制定的一项由国家财政提供保险准备金的非赢利的政策性保险业务;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指贸易合同中规定的放款期限不超过180天的出口信用保险。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出口信用保险项下授信业务是指在付款交单(D/P)、承兑交单(D/A)、赊帐(O/A)、信用证等结算方式下,出口商以已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并得到保险公司核准买方信用限额的特定买家的出口业务向银行申请融资,在银行、保险公司、出口商就该保险项下的赔款转让等事宜达成协议的前提下,银行对出口商的短期资金融通,包括出口信用保险项下授信额度和出口押汇。
第四条 出口信用保险项下授信额度,是申请该项业务的客户在我行对其总授信额度的一部分,是在全行统一授信体系下对该客户授予的分项授信额度。  
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出口信用保险项下授信业务,原则上可不要求企业提供担保,但根据授信业务的实际风险程度,必要时可要求企业提供其他形式的担保。
第五条   各分支行出口信用保险项下授信业务的合同文本应使用我行统一的合同文本,包括《综合授信额度合同》、《出口押汇申请书》、《出口押汇合同》等。鉴于本项授信业务的特殊性,个别需增加的内容可在上述合同中的空白条款中体现。

第二章  出口信用保险项下授信业务的条件和有关规定
第六条   申请出口信用保险项下授信业务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和出口经营权,具有经常性的、稳定的出口业务;
2、具有优良的信誉,出口履约、收汇记录良好,无虚假出口、不履行合同义务、出口欺诈、逃套汇等不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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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9-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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