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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产险公司本部职工医疗费用报销管理办法(4页).pdf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职工医疗费用报销管理制度,保障职工切身利益,根据《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政发[2001]23号和《省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劳社医[2001]97号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省公司本部在职员工及其子女、退休人员。
第二章在职员工、退休人员医疗补助待遇
第三条省公司本部在职员工及退休人员,在参加省级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公司给予一定的门诊医疗补助和住院医疗补助。
第四条在职员工门诊医疗补助,按照在职员工工龄长短分档报销,具体标准工龄在5年及以下的,每人每年补助800元工龄在6至10年的,每人每年补助1200元工龄在11年至15年的,每人每年补助1600元工龄在16年至20年的,每人每年补助2000元工龄在21年及以上的,每人每年补助2500元,超额部分不予报销。剩余部分按补助50%的比例享受医疗奖励费用。
第五条退休人员门诊医疗补助,每人每年补助2500元。门诊就医时先使用当年个人帐户,再使用补助额度,当以上资金不足时,超出部分由公司报销80%,个人负担20%。
第六条在职员工及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用按照社保统筹基金报销办法执行,除自费部分以外,社保统筹基金不予支付部分,由公司和个人按比例负担。公司负担比例按照员工工龄长短分档给予补助工龄在5年及以下的,按80%报销工龄在6至10年的,按85%报销工龄在11年至20年的,按90%报销工龄在21年及以上的,按95%报销。
第七条对在职员工工伤发生的医疗费用,除自费部分外,社保统筹基金不予支付部分,由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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