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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保险公司查勘车辆使用管理办法(4页).doc

为保证查勘车辆和驾驶人员的安全,加强查勘车辆的日常管理、使用和维护,使车辆更好地为理赔工作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查勘车辆是指由省分公司配置的用于查勘、定损、调查等理赔服务的专用车辆。查勘车辆不得私自改装,不得以使用单位和个人名义擅自用于其它用途,不得公车私用。
第二条 查勘车辆应按照要求张贴公司查勘车辆统一标识并保持完整,损坏应及时更新。查勘车辆内应按照客户服务要求配置照明灯(高亮度手电筒)、卷尺、印泥、简易急救箱(内有简易创伤包扎工具和药品)、反光带(查勘员夜间、特殊天气应穿着反光带)、危险标志警示牌、蓄电池过电线、钳子、螺丝刀(一字和十字各一把)、简易拖车钢丝绳、雨伞等查勘定损工具和施救服务工具。
第三条 查勘车辆应及时清洁整理,保持外观和车内洁净,车上不得摆放除查勘工具、理赔资料之外的其它物品和装饰,不得张贴其它图案和标识。定损收回的旧件应及时交到回收点,在车上放置时间不得超过两日。
第四条 车辆使用部门负责人或县支公司(或互动点)负责人为查勘车辆使用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查勘车辆的使用安排、安全管理、维修养护、事故处理等事宜;公司综合部门负责车辆登记、落户、审验、税费交纳、办理保险等事宜。
第五条 查勘车辆应及时购买交强险和机动车辆商业保险。商业险应至少购买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限额不低于20万元)、车上人员责任险(每座限额不低于5万元)、盗抢险、不计免赔险。
第六条 查勘车辆应及时进行车辆年检,按车辆使用手册的规定定期更换机油和保养。
第七条 各中心支公司应建立查勘车辆使用登记制度,设置《查勘车辆使用登记本》,登记车辆使用情况。因工作需要使用查勘车辆的,使用人须在《查勘车辆使用登记本》上记录查勘车辆的使用起止时间、前往的查勘定损地点、查勘定损标的车牌,由查勘车辆使用人签名确认。车辆使用部门负责人不定期(至少每两周平均一次)对《查勘车辆使用登记本》记录的查勘车辆使用情况进行抽查核对,核对无误后签名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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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8-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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