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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习题三(含答案)(6页).pdf

1、2002年初,王先生为10岁的儿子亮亮投保了一款人寿保险(鸿运少儿两全保险),保额20万元,没有指定受益人。 2005年,王先生与妻子钱女士离婚,亮亮跟随母亲一起生活。王先生按月支付儿子亮亮的抚养费和教育费,并按保险合同的规定缴纳保险费。钱女士也没有再婚,同自己的父母即亮亮的外公外婆一起生活。 天有不测风云。2011年夏天,亮亮和母亲在旅游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母子俩都在这场突如其来的灾难中遇难。事故发生后,亮亮的父亲和外公外婆分别都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的申请。
请问:在下面三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应分别如何给付亮亮的身故保险金?
(1) 在意外事故中,亮亮先于母亲死亡;
(2) 在意外事故中,母亲先于亮亮死亡;
(3) 无法确定在意外事故中亮亮和母亲死亡的先后顺序。
【 注:鸿运少儿两全保险的有关条款: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出生三十日以上、十四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二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第四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50%给付成人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二十二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50%给付创业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二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50%给付婚嫁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四、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后至其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自其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本合同保险期满前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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