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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邦财险(备-综合)[2011](主)33号-临街商铺火灾综合保险条款(7页).doc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依法设立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财产损失险
在保险单明细表列明地点的营业场所内的,被保险人所有或具有保险利益的下列各项财产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财产:
(一)房屋、建筑及其附属物(包括房屋装修、固定的附属设施,但不包括地基及排水设备);
(二)机器设备、家具及办公设施;
(三)存货及原材料。
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财产:
(一)金银、珠宝、首饰、货币、票证、有价证券、邮票、古书、古玩、字画、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资料以及其它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二)枪支弹药、爆炸物品;
(三)无固定存放地点的财产、运输途中的物资;
(四)船舶、飞机、铁路机车以及领取执照并正常运行的机动车;
(五)动物、植物;
(六)照相及摄像器材、手提电脑、掌上电脑、移动通讯设备、便携式电子设备;
(七)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非生产用个人财产。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火灾、爆炸原因造成座落于保险单列明地点的保险财产直接损失,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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