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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险附加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互联网专属水滴平台)条款(7页).pdf

总则

第一条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保险公司的健康险(以下简称“主合同”)。主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合同为准;本附加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合同为准。主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保险责任

第三条保险责任

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届满之日后经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医院(见释义)的专科医生(见释义)确诊初次罹患(见释义)不属于既往症(见释义)及其并发症的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见释义),并于保险人指定的质子重离子医疗机构(见释义)接受质子重离子治疗(见释义)时,实际发生的必须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合理且必要(见释义)的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见释义)(不包括被保险人在质子重离子医疗机构接受化学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和肿瘤靶向疗法所产生的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依照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赔付比例赔偿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

其中,床位费(见释义)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天,不包括单人病房、套房及家庭病床。

质子重离子医疗机构将在产品销售页面或投保文件中展示的为准,保险人保留对质子重离子医疗机构进行调整的权利。保险期间内保险人调整质子重离子医疗机构的,以保险人在官方正式渠道公布或通知为准。

责任免除

第四条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的质子重离子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被保险人在投保前或在等待期内已确诊恶性肿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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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25-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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