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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产险公司非车险共保业务管理规定(9页).doc

第一条  为规范XX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机动车辆保险(以下简称非车险)共保业务管理,根据公司《承保业务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共保是指本公司与其他保险公司使用同一保险合同,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责任、同一保险期间和同一保险金额重复进行保险的保险业务。主承保方为参加共保公司中负责出单收费的牵头公司;共保方为共保体中其他参保公司。
第三条  共保按保险标的是否在共保承保人经营区域内划分为同地共保和异地共保。同地共保是指保险标的在共保承保人经营区域内共保;异地共保是指保险标的在共保承保人经营区域外共保。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总公司、各级分支机构。
第五条  共保业务包括共出和共入二种方式。
(一)共出方式:公司作为主承保人与其他保险公司进行共保合作,应将该笔业务的资料及共保合作意向等内容报业务管理部审定。各分支机构负责共保协议的签署、款项结付和权限内的承保和理赔工作。
(二)共入方式:公司接受其他保险公司需共保的业务时,接受前分公司应按照公司核保权限管理规定,超权限业务报总公司业务管理部审批同意后方可与其他保险公司办理有关共保手续、签署共保协议、出具份额内的保单。
第六条  公司为主承保人
(一)保单出具:公司出具总保单(100%保额)给被保险人。出单按100%保额、保费信息录入业务系统,在保单特别约定中注明:“本保险业务为共保业务,XX保险公司、XX保险公司和XX保险公司为本保险业务的共同保险人,共保份额分别为 %、%和 %,各共同保险人依照所签署的共保协议承担保险责任。”保单出具后保单正本交被保险人,保单副本(复印件)送其他共保方。
(二)保额批改:根据共保协议出具更改保额批单。其他共保方出具其共保份额的保费发票交公司做账务处理。按实际共保份额计入公司业务统计,按协议规定缴纳税费。
(三)出单费收入处理:收到共保方按协议支付的出单费后,财务按规定做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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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7-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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