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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财产保险公司费用监管指引(11页).doc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堵塞费用管理漏洞,防范虚假费用列支,提升公司内控管理水平,提高财务数据真实性,维护XX地区财产保险市场秩序,根据《保险法》、《会计法》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的分公司是指行使XX行政辖区管理职能的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的费用是指公司为维持正常经营管理以及在获取保单和理赔服务过程中发生的经营费用、手续费和理赔费用。
第四条  财产保险公司费用核算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真实性原则。真实性是会计工作的基本要求,公司要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费用发生情况,必须做到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资料可靠。
(二)合理性原则。公司列支的费用要与业务规模、资产使用状况(如车辆、打印设备等)、下属机构分布以及人员结构等实际情况相匹配,严禁列支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不合理费用。
(三)及时性原则。公司应当严格遵守权责发生制原则,对于已经发生的费用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在一个月内及时结算入账,不得提前或延后。
第五条  公司应完善管理制度,理顺管理流程,落实管理责任,加强费用支出管控,减少不必要的成本消耗,提高持续发展能力。
第二章  业务及管理费监管
第六条  业务及管理费是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本章主要对需要重点管控的变动费用项目做相应规定。
第七条  本指引所称的变动费用包括“业务及管理费”中的车船使用费、修理费、公杂费、电子设备运转费、低值易耗品摊销、会议费、差旅费、印刷费、邮电费、咨询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劳动保护费、防预费及其他项目,其余为固定费用。
第八条  同一类事项发生的费用应当在一个会计科目的同一明细科目下核算,严禁将同一类事项的费用在不同明细科目之间分别核算。要规范费用科目中“其他”项目的内容,用途可以明确区分的,要计入相应明细科目,严禁将用途明确的费用计入“其他”项目中。要加强过渡科目管理,严禁通过如其他应收(付)款、待摊费用、其他业务支出、营业外支出等科目进行费用调节。会计凭证摘要应能清晰反映业务发生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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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6-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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