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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推行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试行意见(6页).pdf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建立健全工程质量风险管控体系,全面提升住宅工程质量水平,切实维护住宅工程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步促进建筑业改革与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试行意见。

第二条(定义)

本试行意见所称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以下简称缺陷保险),是指由住宅工程建设单位投保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条款约定,对在保险范围和保险期限内出现的因工程质量潜在缺陷所导致的投保建筑物损坏,履行赔偿义务的保险。前款住宅工程,包括商品住宅、保障性住宅工程和在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其他建筑物。

本试行意见所称工程质量潜在缺陷,是指住宅工程在竣工验收时未能发现的,因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或合同要求,并在使用过程中暴露出的质量缺陷。本试行意见所称业主,是指住宅或者其他建设工程所有权人,为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和索赔权益人。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推行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制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工程的缺陷保险活动,及对缺陷保险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试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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