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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旅行综合保险A款条款(5页).doc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文件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依法成立的旅行社在其经营范围内组织的境内、境外旅游活动的个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本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旅游过程中的下列损失在规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个人法律责任
在旅游期间,被保险人因过失导致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1万元人民币,累计赔偿限额3万元人民币。
(二)行李和个人随身财物的损失
在旅游期间,被保险人所有的行李和随身财物在旅行途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盗窃所造成的遗失或损坏,可以获得赔偿。
每件或每套行李或财物最高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累计赔偿限额1万元人民币。每次事故免赔额50元人民币。
责任免除
第四条  出现以下情形时,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的个人法律责任不承担赔偿责任:
1、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属于雇佣关系或亲属关系;
2、为第三者所有但由被保险人托管或支配的财产的损失;
3、被保险人故意或非法行为所导致的责任; 
4、因被保险人行李或个人随身财物中易燃、易爆物品发生燃烧或爆炸所导致的责任;
5、因被保险人使用或驾驶汽车、飞机、船艇导致的责任;
第五条  由于以下原因,致使被保险人的行李和个人随身财物遗失或损坏,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自然损耗或磨损;
2、旅行社或其工作人员的疏忽、过失;
3、被海关或行政部门没收或扣留;
4、战争、军事行动、敌对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民众骚乱、罢工。
第六条  对于被保险人行李和个人随身财物中的易燃、易爆和易碎物品,以及金银、首饰、珠宝、现金、手提电脑、手机、数码相机、摄像机、文物、字画、软件、数据、信用卡、票据、单证、有价证券、文件、账册、技术资料以及其他不易鉴定价值的财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被保险人遗失行李和个人随身财物后,在8小时内不通知有关航空公司、酒店或旅行社,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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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6-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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