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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压力容器综合保险附加险条款(6页).doc

总则
第一条  投保人只有在投保了《锅炉压力容器综合保险》(以下简称为“主险”)后,方可投保《附加雇主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为“本附加险”)。
第二条  本附加险与主险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为准;本附加险未尽之处,以主险为准。
第三条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保险标的自身发生爆炸等意外事故,导致被保险人雇员遭受人身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和主险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五条  本附加险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为“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和主险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雇员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津贴、补助金、抚恤金等;
(二)超出被保险人雇员所在地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医疗费用;
(三)被保险人雇员的财产损失; 
(四)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五)在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合同或协议,被保险人依法仍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在本款责任免除范围内;
(六)保险单中载明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本附加险免赔额。
第七条  其他不属于本附加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八条  主险中责任免除事项,也适用于本附加险。
赔偿限额、免赔额
第九条  本附加险的赔偿限额包括累计赔偿限额、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每次事故人身损害每人赔偿限额。各项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十条  本附加险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本附加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赔偿处理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收到向其提出赔偿要求的雇员或其他索赔权利人(以下统称为“索赔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索赔人及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附加险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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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6-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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