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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及港澳保险中介发展情况(146页)PPT.rar

美国保险中介发展日本保险中介发展英美日保险中介制度比较香港保险中介台湾保险中介 

美国保险中介发展
美国对保险中介的约束主要是通过各州的保险法律或法律中的特别规定、自律性规则和保险中介合同等来体现的。保险代理人是美国保险中介市场的中心角色,100多万保险代理人代理的业务遍及各行各业,是寿险及非寿险公司获取业务的重要来源。  
保险代理人根据销售业务的不同有人寿保险代理人、事故及健康险代理人和财产责任险代理人之分。代理人若想从业必须通过相应考试获取专业资格。 按代表保险公司数量的多寡,美国有专业代理人与独立代理人之分。独立代理人具有独立的地位,可同时为几家保险公司代理业务。专业代理人只能为一家保险公司或某一保险集团代理业务。 
在非寿险领域.美国保险公司更多地借助独立代理人。在人寿保险中,美国保险公司主要依赖于专业代理人。对违反法律和其他准则的保险代理人所给予的处罚一般包括经济处罚和吊销执照。
美国的保险经纪人可分为销售财产意外险的经纪人和销售人寿保险的经纪人。 在美国寿险业中,“为一家以上公司推销保险的代理人”称为经纪人。财产意外中,当独立代理人领有15家以上公司代理的执照时,会被称为经纪人。其客户一般都是大工商企业。 
大多数州的法律要求保险经纪人要通过规定的资格考试,但资格考试的难度存在明显差异。 执照申请者必须符合职业素质和最低年龄的规定。 保险经纪人违反保险法或其他法律时,各州法律对其均有处以经济处罚和吊销执照的规定。
日本保险中介发展 
日本的保险业普遍采用了保险代理的营销方式,保险代理人主体获得了充分的发展并形成了独特的组织结构。目前,活跃在日本保险市场上的保险代理人达107万之多,约占全国人口的1%,实现保费收入占全部保费收入的84%。日本的保险代理人制度在寿险(生命保险)和非寿险(损害保险)中是不尽相同的。在寿险业务中,主要采取的是寿险营销人制度;在非寿险业务中,采取的是保险代理店制度。    
1. 保险代理人发展情况 日本《保险业法》认可的保险代理人有生命保险营销人和损害保险代理店两种。 生命保险营销人是“为生命保险公司而进行缔结保险公司的代理或中介活动的生命保险合同的管理人员、从业人员,或受该公司委托的单位以及受委托单位的管理人员、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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