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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机动车辆保险行业自律公约2014版(15页).doc

为了充分保障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提升行业风险识别和管控能力,更好的引导行业加强自律,增强依法自律意识。经江苏省各财产保险公司共同协商并制订《江苏省机动车辆保险行业自律公约2014版》(以下简称“公约”),以资共同执行。
各公司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的有关政策规定,遵守本“公约”,依法合规经营,自觉接受江苏保监局的监督管理、江苏省保险行业协会组织的自律检查与违约处理。
本“公约”适用于在江苏省经营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的会员单位,各单位应认真遵守执行本“公约”的每一项约定,不得无故退出本“公约”(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特别规定除外)。
如本公约所含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相冲突,以现行法律法规为准。

第一章 自律约定

第一条 各公司应严格遵守中国保监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江苏保监局及江苏省保险行业协会出台的有关商业车险和交强险的相关文件及公约规定。
1、严格执行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条款、费率,严格落实行业协会发布的承保规范。对符合批准条款费率优惠条件的,应当明折明扣。
2、车险保费必须严格按车辆种类、使用性质、随人因素、随车因素确定的费率种类及系数计算,严禁滥用乱用风险调整系数。严禁变更车辆使用性质、套用车辆种类、非正常批单退费等行为来变相降低或提高保费。
3、严禁以降低机动车辆整车价格方式变相降低保费。车损险不足额投保的,应在特别约定中约定出险时按比例赔付。
4、机动车辆承保时,应符合条款费率的相关规定。
(1)车损险足额投保的保险金额应为新车购置价,最低不得低于机动车辆购买发票的价税合计数。
(2)严禁以协议或其他形式约定,对车损险不足额承保的车辆,按足额投保进行赔付。
5、车险电销业务(指所有销售车险电销专用产品的业务,包括电销渠道和网销渠道,下同)一并遵照执行。
第二条 各公司应严格执行“见费出单”相关规定。
1、严禁各保险公司以“垫资”、向被保险人或专、兼业代理提供“周转金”。
2、严禁利用各险种保费“混结”车险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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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6-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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