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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德产险个人贷款保证保险(B款)条款及费率(4页).doc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与被保险人订立个人贷款合同的借款人,可作为投保人,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个人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或依法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四条 投保人未能按照与被保险人签订的个人贷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且投保人拖欠任何一期欠款达到保险单约定的期限以上的,保险人对投保人未偿还的全部贷款本金及相应的利息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无论个人贷款合同如何约定,保险人认定投保人的还款顺序为:
(一)先偿还已逾期部分的欠款,再偿还未逾期欠款;
(二)对已逾期部分的欠款,按逾期情形发生的先后顺序依次偿还。
责任免除
第五条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个人贷款合同无效或被撤销;
(二)未经保险人同意,投保人、被保险人擅自变更个人贷款合同。
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违反有关贷款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发放贷款;
(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三)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四)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五)地震、海啸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六)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恶意串通,损害保险人利益。
第七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除贷款本金、利息以外的任何费用;
(二)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第八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与免赔额
第九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为个人贷款合同项下应偿还的全部贷款本金、利息之和(以下简称:贷款本息)。
第十条 本保险实行绝对免赔,免赔金额为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所欠被保险人贷款本息的一定比例,如约定该比例的,具体比例应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个人贷款合同项下贷款发放之日起,至个人贷款合同约定的清偿全部贷款本息之日止,以保险单载明起讫时间为准,但最长不超过3年。
保险费
第十二条 本保险的保险费缴纳方式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于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费的支付优先于个人贷款合同项下所有债务的偿还。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四条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二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五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于三个工作日内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协议后十个工作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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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5-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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