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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借款保证保险条款(5页).pdf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 )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和特别约定等材料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于符合以下条件的《借款协议》:

1. 借款期限在一年(含) 以内的;

2. 借出人及借入人皆为法人机构;

3. 借入人以其合法持有且有权处分的汇票、本票、支票、 存款单、 仓单、 提单、 大宗商品等依法可以出质的动产向承保借款保证保险的保险人或其代理人提供质押担保的,且借入人须同时为出质人。

第三条 借入人为法人机构, 须具有一年以上的连续经营记录, 或者成立时间虽未到一年,但保险人事先书面认可的金融机构与借入人或借入人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有良好合作历史, 借入人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无欠缴税费、逃避债务等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与保险人的股东无贸易纠纷等情况。 符合前述条件的《借款协议》下的借入人可以为本合同的投保人, 与借入人签署《借款协议》的借出人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四条 本合同的保险人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未按照与被保险人签订《借款协议》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且被保险人有证据证明无法通过处置投保人已设定质押担保的票据、存款单、仓单、提单、 或大宗商品等质押物的变现款项足额偿还《借款协议》项下投保人应偿还而未偿还的借款本金及利息, 在逾期时间超过本合同约定的索赔等待期后, 则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借款协议》项下投保人应偿还但未偿还的借款本金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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