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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保险公司出口货运险集中核赔规定(5页).doc

为了加强对公司水险业务的管控,提升水险理赔品质,提高水险经营效益,现决定在全系统范围内对出口货运险实行总公司集中核赔,就出口货运险集中核赔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立案)
按照一般惯例,出口货物收货人一旦发现货物受损后,应向保单载明的检验代理机构申请检验。检验代理机构完成检验、理算后,会将检验报告以及全套单证寄送总公司;在特定情况下,检验代理机构还会在第一时间向总公司发出货物出险通知。总公司收到检验报告及单证或从检验代理机构得知货物出险的有关情况后,将于第一时间通过书面形式告知分公司出险的基本情况(见附件一:《出口货运险出险通知》),由分公司负责填写出险案件登记簿,并立案抄单。
如果国内被保险人或国外收货人直接向分公司报案,相关分公司接报案后应立即要求被保险人或收货人书面向保单载明的检验代理机构申请检验。
如分公司接到海外检验代理机构直接寄送的检验报告以及全套单证的,应在填写出险案件登记簿并立案抄单后,转寄总公司审核。

第二条(审核)
总公司负责对各分公司出口货运险的检验报告以及全套单证进行审核,与检验代理机构进行联系、沟通,认定保险责任,核定损失程度及金额。
总公司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与分公司就有关的赔案的处理和进展情况进行沟通。

第三条(审批)
总公司出口货运险集中核赔的审批权限参照公司有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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