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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保险中介从业人员执业管理暂行办法解读(19页).ppt

河北省保险中介从业人员执业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目录
1.  总则 2.  执业行为管理
3.《执业证书》的
4.  监督检查 5.  附则登记管理
补办和变更
管理年检
注销
第一章 总则
保险经纪从业人员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
第一章 总则
省保协根据河北保监局《关于加强辖内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管理的通知》制定本办法,目的是为了为加强保险中介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管理,强化公众监督,防范化解风险,维护保险市场秩序。 保险中介从业人员包括以下:
保险经纪从业人员 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
河北省保险行业协会根据河北保监局授权负责河北省保险中介从业人员执业管理,并通过河北省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综合信息服务平台网址:http://hebeiisip.yxybb.com,对《执业证书》进行统一管理。
第二章 执业行为管理 
三者建立对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考核制度,每年进行考评,考评内容应包括业务技能、职业道德、行为规范等方面。 
三者与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或劳动合同(含劳务派遣),并建立完整的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纸质或电子档案。三者要求其保险中介从业人员只能在授权范围内从事保险中介业务,并出示《执业证书》。 三者应当加强保险中介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每个年度接受后续教育培训学习时间累计不少于36小时,其中接受保险法律和职业道德教育时间累计不少于12小时。
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监管办法》负责对本机构从业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如果发现所属保险中介从业人员在从事保险销售、经纪、公估行为中存在违法违规的,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向省保协报告。保险公司发现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及其保险中介从业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纠正。拒不改正的,保险公司应当立即终止与其的委托代理关系。
注意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在销售保险产品时,不得有以下行为:(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三)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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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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