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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知识产权保险补贴实施办法(试行)(4页).doc

第一条 为探索知识产权与金融资源有效结合,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降低和分担知识产权风险,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确定第二批专利保险试点地区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12〕120号)、市政府《关于加强科技金融结合促进科技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苏府〔2009〕156号)和《苏州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苏州市知识产权保险补贴资金在苏州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知识产权保险是经保险业务监管部门批准、由在国内依法设立的保险机构(包括保险经纪机构)提供的知识产权保险产品,包括专利、版权执行保险,专利、版权责任保险,知识产权综合责任保险,知识产权融资类保证保险等。
第四条 在苏州市区注册成立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各类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购买知识产权保险后,可获得知识产权保险资金补贴。
本办法重点支持市级以上(含市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密集型企业、贯标企业、示范企业、版权重点企业及相关培育企业,近三年承担市级以上(含市级)知识产权计划项目的单位,以及各类中小微型企业。
受补贴的单位应具有较好的信誉,并且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享受补贴政策的知识产权保险产品条款由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苏州保监分局认定,并由制定产品条款的保险公司在市知识产权局备案。单位投保经备案的知识产权保险产品方可享受补贴。
第六条 补贴资金发放采取后补贴、按比例补贴和分类别总额限制的方式:
1.单位投保本办法第三条中规定的知识产权保险并付清相关费用,在保险合同到期后一年内,凭保险合同、评估合同和发票等凭证提出申请(知识产权融资类保证保险须待还本付息后才能申报补贴),经审查符合条件后给予补贴。
2.按照申请单位所购买保险产品,以实际支付保费的金额给予不超过50%的保费补贴。因购买保险需要产生的知识产权评估费用按实际发生金额给予不超过1万元的补贴。
3.重点支持单位当年度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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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3-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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