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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对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影响分析(1页).pdf

2011年,《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指导意见》(业界称之为“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面世,这一协议既结合了中国的实际,又强调与国际标准接轨,必将对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产生重大影响。
一、“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的基本规定与我国商业银行的基本现状
1、资本充足率指标
“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规定商业银行分别不低于5%、6%和8%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数据显示:2011年末,建、工、中、农的资本充足率分别为13.68%、13.17%、12.97%、11.94%,;核心资本充足率为10.97%、10.07%、10.07%、9.50%,均高于最新标准。这表明,总体看我国商业银行已达到资本充足率方面的相关规定。
2、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
“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规定了流动性比例、存贷比等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提出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融资比例两大指标,规定其比例不得低于100%。从实际看,2011年,我国商业银行流动性比率为43.2%,存贷比为64.9%,也满足相关要求。
3、贷款损失准备
“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分别规定贷款拨备率不低于2.5%、拨备覆盖率不低于150%。2011年四季度,我国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为11898亿元,拨备覆盖率为278.1%。在2012年4月初已经披露年报的12家银行中,有8家上市银行拨贷比小于2.5%的规定,其中兴业银行、中信银行、深发展为3家低于2%的银行。可见,这一指标还未达到预定目标。
二、“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对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影响
1、对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理念的影响
“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对非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理念进行了更新,商业银行需要遵循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的原则,计提留存资本,建立逆周期资本,动态化、差异化的调整贷款损失准备,这种管理理念对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此外,“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不仅注重利用差别化的监管措施来进行风险监管,而且创新性的运用了内部评级法和权重法,如商业银行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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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3-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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