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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保险专业中介法人机构专项审计内容及要求(7页).doc

一、主要内容
(一)会计核算
保险中介机构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保险中介公司会计核算办法》(财会[2004]10号)的规定设置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保险中介机构确认收入和成本的方法是否恰当,收入核算是否准确。
重点审阅内容:
(1)专业中介机构是否按照《保险中介公司会计核算办法》的规定设置会计科目,特别是明细科目的设置是否符合要求,如在“应收帐款”下按投保人设置“垫付保费”二级科目、在“应付帐款”下按保险公司设置 “代收保费”二级科目、在“其他应付款”下按各协作方设置 “协作业务费用”二级科目。
(2)专业中介机构收入、成本、费用的确认方法是否符合规定。代理机构应当在保险公司签发保单给保险代理公司或投保人时确认收入;经纪机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劳务全部完成时确认收入;公估机构应当在出具公估报告时确认收入。
(3)专业中介机构收入核算是否准确。
法规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保险中介公司会计核算办法》(财会[2004]10号)

(二)客户资金专用账户
保险中介机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对客户资金和自有资金分设账户进行管理,以及是否未经委托人同意,占用挪用保费资金,未及时进行保费结算。
重点审阅内容:(主要针对代理、经纪机构)
(1)专业中介机构是否在银行开设了代收保费专户,并将所有代收代付保费、理赔款等客户资金通过该专户进行核算;对于代收的现金保费,需要解付入保费专户,通过转账形式划转给保险公司。
(2)保费专户只能用作核算代收代付保费和理赔款等,不得核算手续费佣金或其他营业费用。
法规依据:
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企业会计准则、《保险中介公司会计核算办法》(财会[2004]10号)

(三)保证金/职业责任保险
保险中介机构是否及时、足额缴存营业保证金,营业保证金的金额与存款银行,以及是否违规动用营业保证金。未缴存营业保证金的,是否投保职业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是否符合保监会规定的要求,职业责任保险的期限是否连续有效;
重点审阅内容:
(1)保险中介机构可以选择缴存营业保证金或者购买职业责任保险两者中的一项。对于缴存保证金的机构,缴存银行、金额、存款协议是否符合要求;对于投保责任保险的机构,应当列示保险公司、保险期限、保险责任单次限额和累积限额、保险期限是否连续。
(2)保险代理、经纪机构应当按照注册资本或者出资的20%缴存营业保证金,保险公估机构应当按照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的5%缴存营业保证金,保证金应当存储到全国性商业银行。
(3)代理、经纪、公估机构的保证金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未经中国保监会书面批准,保险代理(经纪、公估)机构不得擅自动用或者处置保证金。银行未尽审查义务的,应当在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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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3-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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