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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建造险保单和条款分析(4页).doc

船舶建造险是一项融合了工程险(船舶建造过程)和船舶险(船舶下水和试航过程)的综合性保险。因此,其保单带有鲜明的船舶险特色。本文以协会条款Institute Clauses for Builders’ Risk 1.6.88 (CL. 351)为准,详细分析条款特色以及注意事项。 
1、保险金额的确定insured value
由于船舶建造历时较长,且造船业市场波动较大,因此对于船建险保额的确定需要做出约束,以免引起争议。一般约定如下:
船舶建造险的保额,因等于其保险价值,可由最终的造船合同价格,或者最终造价加成一定比例来定,以高者为准。但也会发生,因市场波动,造成船舶建造完工时,船舶的价值已经超过了其造价,在这样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应当向核保人申报,并加付保费以确保足额投保;反之亦然。但是如果船舶价值超过了约定价值的125%,则赔偿限额以约定价值的125%为限。
 这些都是在条款上明确约定的。当然如果有需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前提是保险人同意,因为此部分的改动容易让核保人感觉存在道德风险。往往并非是加费可以解决的。协会条款和人保条款在这个问题上的规定是一样的,人保条款另有增加说,由于船舶改变设计、装修或改动船型、物资变更所引起的船舶造价的变动,不适用此125%的规定。
2、延迟交付
造船合约虽然对于船舶建造期限有明确的约定,但是国内船厂出现延迟交付的情况依然存在。而延迟交付势必对保险会有所影响。此处所约定的延迟交付条款,并不是赔偿因延迟交付而导致船厂向船东依据造船合约做出的赔偿。因为这个属于合同责任,不在船建险的保障范围之内。但是因此而会造成保险期限的延长,在此期间的保险责任,需要由保险人来承担。一般来说,如果延期在30天以内,保险人会免费延长期限,超过30天,则需要加费处理。当然,如果合同提前完工,亦可以申请退费。
协会条件以30天作为免费期,人保条款以1个月作为免费期。笔者也曾见过在保单中明确注明2个月为免费期。免费期后,则以月费率收取加费,建议在保单签署初期就约定月费率为多少,以免引起争议。同时,也见过有特别约定规定,如果因为罢工、民变等行为引起延期,则申请以月费率的50%作为延期费率。
3、承保风险
因为船建险业务合并了工程险和船舶险的双重风险,因此承保风险也应当分开来看待。
3.1工程建造部分
承保在保险期间因一切风险引起保险标的的损失,并包括在保险期间内因发现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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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2-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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