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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险业务人员基本管理办法(17页).doc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团险业务人员的招聘和录用

第三章        团险业务人员的工作职责

第四章        团险业务人员的考核

第五章        团险业务人员的薪资与福利

第六章        团队主管的考核与待遇

第七章        团险业务人员行为奖惩

第八章        团险业务人员的日常管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拓展团体寿险市场,大力推动团险业务向专业化、规范化方向上的发展,明确公司团险的组织架构和团险直销业务人员的工作职责,完善销售人员的考核和晋升体系,确定销售人员的薪资福利,特制定《XX保险有限公司团险业务人员基本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分公司团险的组织架构
1、    分公司团险负责人由分公司总经理室成员担任,由总公司行政任命。团险部负责人由分公司总经理室任命并报总公司团险部备案。团险部分管团险业务管理岗(室)、交叉销售岗和团险直销业务员(组,部)。
2、    分公司可以根据经营和管理需要决定是否设置团险营业部或营业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团险直销业务人员”(以下简称业务人员)是指符合公司团险销售人员的聘用条件,与公司签定《劳动合同》,从事团险直销业务的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将分公司分为一类、二类地区进行管理。一类地区包括:北京、广州、上海等;二类地区包括:南京、杭州、沈阳、济南、福州、宁波、成都、石家庄、武汉等。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考核期”指半年考核期。对应的考核期间分别为1月1日——6月30日和7月1日——12月31日。业务员的转正考核参见本办法第十五条。
第六条    团险业务人员的职级分为业务员、二级业务主任、一级业务主任、二级业务经理、一级业务经理,高级业务经理6个级别。

第七条    业务员包括尚未达到团险转正标准、未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用工合同》的团险业务人员;以及因考核未达到二级业务主任标准的团险业务人员。
    三级团体业务经理至高级业务经理均指达到本办法规定的相应级别各项考核标准,通过理论考试,并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用工合同》的团险业务人员。
第八条    团险业务人员的录用转正、考核聘任、福利待遇和日常管理应按照本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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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2-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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