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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红保险业务管理办法(6页).doc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分红保险销售管理,保证销售质量,促进业务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特制定分红保险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开展分红保险业务的分公司。

第二章    销售区域
第三条 分红保险销售地域统一由总公司根据保监会要求决定,未获得批准开办的分公司不得销售分红保险。
第四条 获准销售分红保险的分公司,在扩大销售区域前,必须事先报总公司业务管理中心审核批准。

第三章    业务人员销售资格审定
第五条 业务人员资格审定办法:
(1)高中以上学历;
(2)无任何违纪违规及客户投诉记录;
(3)持有分红险销售资格证书的业务员;
(4)符合上述条件并经分红保险培训、通过考试合格的业务员。

第四章    新增销售人员选拔管理
第六条 各分公司应根据总公司业务管理中心制定的销售人员资格,做好新增分红保险业务员的选拔工作。新增分红保险销售人员必须参加分红保险培训,通过考试后方可销售分红产品。
第七条 各分公司必须将本期新增分红保险销售人员总数、选拔标准、培训状况等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总公司业务管理中心备案。

第五章 分红保险销售资格管理
第八条 分红保险销售资格认定权属于总公司业务管理中心。各分公司受总公司业务管理中心委托具体实施本公司资格认定工作。
第九条 经认定具有分红产品资格的业务人员,将获得总公司业务管理中心颁发的分红保险销售证书。销售证书由总公司统一制作,统一管理,各分公司不得自行印制。
第十条 对持有分红保险销售证书的业务人员,每年进行一次销售资格验审。对不符合要求的,要取消资格证书。

第六章    分红保险销售资格验审管理
第十一条 分红保险销售资格每年验审一次。
第十二条 验审工作由各分公司业务管理部或市场部按照本管理办法验审内容中的有关规定具体实施。
第十三条 验审内容包括持证人员销售资格重新认定、销售业绩及销售品质评估等。
第十四条 持证人员销售质量评估由所在分公司认定。在一年考核期内持证人员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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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2-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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