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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保险合同修订内容释义(61页)PPT.rar

保险法--保险合同修订内容释义

保险法:调整商业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调整对象不同:保险法分为保险合同法和保险业法;
保险合同法:合同关系为规范对象;
保险业法:商业保险经营者为规范对象;
我国保险法:两法和一。
核心原则目的:建立信息充分交换的制度体系
最大诚信原则:指保险关系的当事人应当以高于普通合同的诚信态度来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
需要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保险交易具有明显的不对称性。
排出无关之事防范道德风险
近因原则:指在保险活动中,只有当一个原因是损害后果的近因,而这个原因又是保险合同承担的风险时,保险人才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合同的效力要件
保险利已原则: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包括人身保险利益和财产保险利益。
起源:1745年英国颁布《海上保险法》首次确定了保险利益原则,以无任何保险利益关系的他人生命或财产投保的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合同具有“射幸”性
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运行中的基本原则,它的本质内容是投保人以其所具有保险利益的标的投保,否则,保险人可单方面宣布合同无效;
当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失去了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则保险合同随之失效;
当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不得因保险而获得保险利益额度以外的利益。
保险的基本职能
损失补偿原则:指财产保险及其他补偿性保险合同中,当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损失或被保险人损失时,保险人承担的赔偿数额不超过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
重大调整
新法删除了”保险标的”定义
条文: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利益原则的作用是防范道德危险的发生,需要通过保险利益来源确定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中保险利益主体与保险利益存在时间如何确定;
人身保险保险利益来源:
---投保人对自己的生命和身体具有保险利益
---投保人为他人利益投保确定保险利益有三种方式:利益主义、同意主义、折衷主义
人身保险利益是允许投保人为他人投保时需要满足的条件
我国采取折衷主义
投保人基于利益关系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投保人基于被保险人同意而具有保险利益;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法新增内容
财产保险利益范围:现有利益、期待利益、责任利益;
财产保险是损失补偿性质的保险,保险利益与损失应当一致,决定了保险利益存在时间是在保险事故发生之时;
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是被保险人获得保险赔偿的前提条件,决定了保险利益的主体是被保险人;
新法将利益主体由投保人修改为被保险人,将保险利益主体的考察时间修改为保险事故发生时;
条文: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原法: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例如:修改后企业可以为员工投保家财保险
存在问题
企业为员工投保家财保险:
投保人? 被保险人?保险标的?
合同法:订立合同,由当事人一方提出要约,另一方当事人作出承诺,自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要约----投保
承诺----承保
保险合同成立的要件: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保险人同意承保.(新法、旧法)
特别成立要件:
旧法还规定了,就保险合同条款达成协议(争议)
条文: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约定的合同内容。
新条文删除了“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明确签发保险单等保险凭证是保险合同成立之后保险公司的义务。
删除的意义:有利于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后,保单签发之前这段时间内获得保险保障。
签发保单不是保险合同成立的要件
条文: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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