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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保险[2009]N107号-家庭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10页).doc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设有A款及B款,供投保人投保时选择。
一、A款: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个人可作为投保人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投保时必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二)被保险人:凡年满16周岁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个人,均可作为本保险A款的被保险人。
二、B款: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个人可作为投保人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投保时必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在15周岁及以下的,投保人必须为其父亲或母亲。
(二)被保险人:凡身体健康,年满1周岁至70周岁的投保人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以户籍资料为准,在投保时注明),均可作为本保险B款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并由保险人在保险单上予以批注。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书面同意。
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人不受理其它指定或变更。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下列保险事件,保险人负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A款: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被保险人事故发生时的职业类别对应的比例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所致残疾,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被保险人事故发生时的职业类别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按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项及以上身体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而支付的符合卫生、医疗行政管理部门管理规定,直接用于治疗的治疗费、检查费、手术费、药费,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医疗、医药费用按80%的比例在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内予以补偿。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事故住院医疗,到保险期满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继续承担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最长可至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天(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除外)止。
二、B款:
(一)意外伤害身故、残疾及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责任同A款。
(二)每一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等于保险单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除以投保时注明的被保险人人数。
(三)任一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人均按本合同规定给付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金,至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止。
三、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该被保险人的对应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对应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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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1-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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