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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意产险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12页).pdf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或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保险合同生效以交付保险费为前提。未交付保险费的,保险合同不生效。 
第三条   
被保险人应为 16周岁(含 16周岁)至 65周岁(含 65周岁) 、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第四条    
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五条    
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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