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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人寿计划生育手术安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7页).pdf

在本条款中,“本公司”指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投保人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阳光人寿计划生育手术安康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1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
1.1合同构成本合同是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被保险人名册、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认可的其他书面协议。
1.2合同生效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生效日载于保险凭证上。本公司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1.3投保范围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均可作为本合同的投保人;凡需进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手术对象,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2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保险金额本合同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和医疗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凭证上载明。
2.2保险期间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投保人交付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期满日二十四时止。
2.3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计划生育手术发生意外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金给付责任:
2.3.1意外身故
保险责任被保险人接受计划生育手术,自手术之日起90日内(含90日)因该手术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按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2.3.2医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接受计划生育手术,并由此引发并发症住院治疗所支出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障报销范围的合理医疗费用超过免赔额的部分按照约定给付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免赔额及给付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凭证上载明。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所负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自本合同届满的次日起至出院之日止,并以30天为限。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所负意外身故保险金责任和医疗保险金责任以各自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达到相应的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2.4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5)被保险人治疗不孕、不育症及由此引起的并发症;
(6)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患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患艾滋病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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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0-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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