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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乘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09版)条款(9页).pdf

1、意外伤害身故保障: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单
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2、意外伤害残疾保障: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同一原因造成本合同所附的《人身保
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本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到第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
和且给付总额不超过保险金额。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上肢或同一下肢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3、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每一位被保险人承担的意外伤害保险金给付责任以保险单
所载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达到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障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二级以上(含二级)
的医院诊疗而实际支出的符合保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直接用于治疗的医疗、医药费用,保险人按90%予以补偿,但以本保险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额为限。
本保险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责任遵循医疗费用补偿原则。保险人给付的意外伤害
医疗费用保险金与被保险人从其所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其它保险计划或从任何其他途径取得医疗费用补偿总额,以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五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以及医疗、医药费用的支出,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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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0-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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