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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个人意外伤害保险(B款)(2009版)条款(6页).pdf

总则
第一条
阳光个人意外伤害保险(B款)(2009版)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有关书面文件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年龄在90天(含)至65周岁(含)之间,身体健康,能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人,均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可以作为投保人向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人”)投保本合同。
第四条
本合同的受益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合同上批注。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
十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的保险金额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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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0-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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