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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执业责任保险核保指引(7页).doc

一、主条款和附加条款
(一)主条款
本保险适用保监会批复的2002版《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医疗机构执业责任保险条款》。
(二)附加险条款
目前本保险有三个附加险条款(请见附件一):医疗执业责任保险附加公众责任险;医疗执业责任保险附加救护车辆事故;医疗执业责任保险附加诊疗意外事故。均可在加收一定保费的基础上作为扩展责任来承保。

二、费率厘定及保费收取
(一)本保险根据医院类别收取基本保险费,再根据人员类别相应费率档次收取医务人员保费,然后再根据床位数收取床位费,最后将三者相加,再考虑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对总保费数加以高整。
(二)费率表及保费计算方法请见附件二。

三、赔偿限额的确定
(一)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本保险每次事故赔偿限额设定四个档次,分别为30万、20万、15万和10万,针对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的高低,确定相应的保险费率调整系数。
(二)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
可在相应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范围内由分公司自行确定每次事故每人的赔偿限额。
(三)累计赔偿限额
本保险的年累计赔偿限额以500万元为限;超过500万元者每增加100万元加收总保费的15%。

四、承保条件的审核
医疗机构同意投保本公司医疗机构执业责任保险的,分公司应要求其填写投保单和风险评估表并对下列要素进行复核和选择:
1、核实投保人填写的情况与提交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等级证》、《消防合格证》等文件认定的情况是否一致。如果投保人没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该证件已经失效或从事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所列执业范围不符的执业活动的,应作出拒绝承保的决定。
2、如果投保单填写后分公司发现该医疗机构的管理混乱、医务人员素质低下、医疗设施简陋的,也应作出拒绝承保的决定。
3、应履行保险人的告知义务。向投保人提供条款并向对投保人详细陈述除外责任的条款和保费的计算方式。如果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无法就上述条件协商一致,也应作出拒绝承保的决定。
4、应特别注意核实投保人历年的损失情况,如果有数额特别巨大的损失并且属于投保人机构内部管理顽症,无法消除的,也应作出拒绝承保的决定。
5、除上述情形外,如果没有特别影响分公司承保的事项,应该接受投保人的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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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0-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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