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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燃气用户意外伤害保险(2009版)条款(9页).pdf
 


所在类别: 条款费率/意外险
文件类型: PDF
文件大小: 150KB
授权方式: 普通会员,高级会员
下载扣除圈币: 2 圈币
资源语言: 简体中文

【简介】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被保险人:凡使用天然气、煤气或液化气等民用燃气,在本合同约定的、经燃气公司登记注册的民用燃气使用地址合法居住三个月(含)以上、身体健康、能正常生活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投保人:凡使用天然气、煤气或液化气等民用燃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均可作为投保人投保本保险。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残疾或医疗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或医疗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民用燃气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
故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保险人按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民用燃气事故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
故造成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给付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比例乘以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民用燃气事故造成符合《给付表》所列残疾程度两项及以上者,保险
人给付各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仅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民用燃气事故造成符合《给付表》所列残疾程度两项及以上者,保险
人给付各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仅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残疾,本次民用燃气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
次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残疾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残疾视为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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