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 会员中心付费方式入会指南

保险专业资源下载网站

0755-21659566
上传资料 在线充值

当前位置:首页 > 条款费率 > 意健险 > 正文

阳光手术麻醉意外伤害保险(2009版)条款(8页).pdf

总则
第一条
阳光手术麻醉意外伤害保险(2009版)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有关书面文件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年龄在3周岁(含)至75周岁(含)之间,接受手术治疗需实施麻醉的病人,均可作
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可以作为投保
人向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人)投保本合同。
第四条
本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合同上批注。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残疾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给付
被保险人因麻醉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给付
被保险人因麻醉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本合同所附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中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的保险金额乘以《给付表》中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如自麻醉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的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按麻醉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麻醉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给付表》中两项及以上身体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且给付总额不超过保险金额。

你可能正需要这些

立即下载 收藏

如何才能下载资料?

资料信息

  • 更新时间:2010-07-24
  • 资料性质:授权资料
  • 文件大小:154KB
  • 下载次数:0
  • 文件格式:PDF
  • 所需圈币:2
  • 收藏次数:0次
分享到:
新手入门
入会指南 付费方式 新手帮助
关于我们
公司简介 法律申明 网站地图
关注我们
官方微信 官方微博 意见反馈
联系我们
联系QQ:564358161 微信咨询:13049846002 客服热线:13049846002

圈中人客服电话

0755-21659566

周一至周五(9:00-18:00)

Copyright © 2009-2026 深圳市圈中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粤ICP备05047908号网站建设:自己人

您是否真的需要安全退出?

确认退出

意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