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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小额贷款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利益条款(5页).pdf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小额贷款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是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小额贷款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短期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 、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十八周岁至六十五周岁的身体健康者,向金融机构申请并获得借款的个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期间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由投保人和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的借款期限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第四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的规定,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第五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七、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九、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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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0-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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