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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勘、检验及代理费用规定(2页).doc

一、自行查勘、检验费用
承保机构接到被保险人报案后,应立即派员赴现场查勘检验,自行查勘、检验的费用按规定比例计入赔案,费用标准按超额累计制计算;
1.损失金额在人民币5万元(含5万)以下,按损失金额的4%计。
2.损失金额在人民币5万元至50万元(含50万元)之间,按损失金额的1.6%计,即在5万元内按4%的标准计费后,余额再按1.6%计费。
3.损失金额在人民币50万元至200万元(含200万元)之间的,按损失金额的0.6%,即在5万元内按4%的标准计费,在5万至50万元内按1.6%的标准计费后,余额再按0.6%计费;下面依此类推。
4.损失金额在人民币200万元以上的,按损失金额的0.4%计.计算方法如上。   
二、系统内代理查勘、检验费用
代理查勘公司按超额累计制向承保公司收取查勘代理费用,禁止向客户收取:
1.每一案件最低收费人民币300元;
2.损失金额在人民币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下,按损失金额的2%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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