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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查勘实施办法(2页).doc

为了加快理赔工作的速度,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维护保险公司的信誉,促进公司业务的发展,公司下属各级公司之间必须实行代理查勘制度(即由出险地公司负责代理查勘工作)。 各级公司必须树立全国一盘棋的思想,从大局出发,严格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条    各级公司应随时指派专职业务人员,完成本辖区有关代理查勘的事务。“本辖区内”是指分公司所在城市及其临近区域。
第二条    承保的业务如在异地出险,出险地机构在接到委托后(承保公司应出具,见附件)应立即赴现场查勘收集相关单证,查勘后应出具《出险查勘报告》。
第三条    代理查勘公司按规定向承保公司出具《代查勘委托书》(见附件)并收取代理查勘费。具体参见《查勘、检验及代理费用规定》。
第四条    总公司承保理赔部负责指导和协调代理查勘工作。对于代理查勘工作,总公司采取抽查制度,对于查勘不力、延误时机或查勘质量低下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代理查勘单位,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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