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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保护消费者权益 进一步完善保险公司合规制度--论新保险法的保险人免责规则(15页).ppt

2009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新保险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
新保险法在免责条款方面切实保护了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利益,敦促保险业改进保险服务,促进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
保险市场信息的高度不对称性 
消费者处于相对弱势地位 
新保险法 
投保人
被保险人
受益人
规范格式条款
尤其是免责条款
新保险法中免责条款规定的完善
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严格规定
平衡合同自由与合同正义
维护合同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第十九条 
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 
对无效条款的界定 
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合同法第四十条 
和旧保险法相比,新保险法的免责规则更为具体和完备。然而,如何准确理解和把握保险人责任免除的法理内涵,以便在未来保险条款更新和相关司法解释中进一步完善实施规则,将成为本项保险法修改之立法精神能否合理贯彻的关键所在。 
合理界定免责条款的范畴 
基于免责条款的频繁设定和专业性难度,理应要求保险人对其加以详细的说明,以平衡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但是保险合同毕竟不同于一般民商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合同,其免责事项往往在合同条款中占据较大篇幅,如果不加限定的要求保险人对所有涉及免责的条款都予以说明,于公平与效率上亦似有不妥。
只要未明确说明就不产生效力
所有除外责任条款均可能处于效力不确定状态 
法定免责条款
可能因保险人未作明确说明而归于无效 
特定情形下的免责事项
对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违反的合理制约 
一般被表述在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或 “赔偿处理” 下
可能过分加重保险人的缔约负担  
对投连险退保风波的思考
投连险自上世纪末被引入中国后,业务发展迅速,吸引了大量消费者,但也经历了2002、2008年两次退保风波。投连险退保的风波固然和代理人(机构)销售误导等因素密切相关,但是投保人对自身权利的不明晰也是重要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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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0-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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