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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工程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主险及附加险条款.rar

境外工程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附加紧急救援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年龄在十六周岁至六十五周岁、合法持有有效境外工作签证或等效证件、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境外工程人员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其投保人数必须占约定承保团体人员总数的 75%以上,且投保人数不低于 5 人。 
第四条 第四条 第四条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残疾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一)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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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0-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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