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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意外险理赔实务(7页).doc

理赔是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履行保险金给付义务的过程。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残疾或烧伤,保险人根据合同规定,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保险单约定的保险金额内给付保险金的一项工作。
一、受理案件
(一)报案登记
内勤人员在接到报案人出险通知后,应重点询问报案人情况(报案人姓名、联系地址及电话、与出险人关系)、保险情况(被保险人的姓名、保险单号、险种名称)、出险情况(出险时间、地点、原因、经过、伤害程度及采取措施)等要素,并记入“报案登记簿”。报案记录应注意准确记录报案时间,为今后判断是否因延迟报案而增加理赔查勘费用。对于应保留现场的案件,应通知报案人员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在《报案登记簿》中注明,同时要报案人员签字予以确认。
凡涉及需立即展开调查的案件,如预计赔付金额较大的案件、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接案人员应尽快通知主管及调查人员展开调查。对同一出险事故报案,仅编一个报案号。报案号按总公司电脑部门统一编发的“保险单证编号规则”的要求编制。
对于索赔申请人直接报案的,应及时指导其填写《保险金给付通知书》一式两份。填写《保险金给付通知书》注意事项:
1、同一被保险人分别投保几个不同险种的伤亡案件,应按“一险一案、分险处理”的原则,要求申请人分险填制保险金给付通知书;
2、被保险人的伤残案件,应由被保险人作为索赔申请人;
3、被保险人死亡案件应由被保险人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继承人提出申请。特殊情况下也可以由受益人、继承人委托的第三者代为申请。如属于委托他人领取,受托人还须提供《理赔委托书》。
4、申请人应在保险金给付通知书上注明联系地址、电话及与被保险人关系,并签名盖章。
(二)查抄单底
内勤人员根据报案记录,应及时抄单。同时,还必须核实交费记录。抄单完毕,应在抄单底上注明抄单日期、加盖私章,并经复核人员复核签章。
(三)核对报案记录
抄录保险单底后,内勤人员应认真与报案记录和《保险金给付通知书》内容详细核对,如被保险人名称是否相符、出险日期是否在保险期间、出险原因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等。
(四)立案登记
在审核各项内容后,对在保险有效期内属保险责任的报案,内勤人员应及时在《报案登记簿》上编号立案。立案编号应以总公司电脑部门统一编发的“保险单证编号规则”的要求分别编制。
立案编号后,内勤人员应将已编案号填写在《保险金给付通知书》相应栏内,送业务负责人签注处理意见后,建立案卷。
在立案登记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对不在保险有效期或明显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报案,应在报案登记簿上签注“因×××不予立案”,并向报案人做出解释,作注销处理。
2、一次事故涉及不同被保险人、不同保险种类时,应按不同被保险人、不同险种分别编号立案,并相互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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