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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货物运输保险代位求偿案件业务指引(11页).doc

前  言

保险代位求偿又称保险追偿,是指因第三者的责任造成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致使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依法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在货物运输中,因承运人、货物管理人、运输代理人的原因和责任造成运输货物发生灭失、短少或损坏的,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进行保险理赔后,依法取得向承运人、货物管理人、运输代理人等责任人的索赔权利。根据目前保险追偿的实践经验,大约四分之一左右的货物运输损害赔偿,可以通过追偿获得部分甚至全部的弥补。所以保险追偿对保险人的营业利润及保险费率都有十分重要的影响,也为从事保险法律业务的律师所重视。

第一章  货物运输保险的分类

1.1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
在以海洋运输为主的货物运输过程中,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货物可能遭受的各种保险合同所列明的风险(其中既有海上的风险,也有因涉及多式联运而导致的陆上风险)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保险赔偿金责任的保险行为。

1.2 国内水路货物运输保险
在以国内港口之间的沿海、江河、湖泊以及其它通航水域为主的货物运输过程中,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货物可能遭受的各种保险合同所列明的风险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保险赔偿金责任的保险行为。

1.3 国内陆路货物运输保险
在以国内公路、铁路的货物运输过程中,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货物可能遭受的各种保险合同所列明的风险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保险赔偿金责任的保险行为。

1.4 航空货物运输保险
在以航空货物运输过程中,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货物可能遭受的各种保险合同所列明的风险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保险赔偿金责任的保险行为。

1.5 其他货物运输保险
在以其他运输方式的货物运输过程中(如管道运输),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货物可能遭受的各种保险合同所列明的风险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保险赔偿金责任的保险行为。

第二章、代理保险追偿业务主要涉及的法律法规

2.1 基本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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