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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修订对保险承保与理赔的影响(50页).ppt

《保险法》修订的概况(1)
《保险法》修订概况
现行《保险法》共8章158条。本次修订后仍为8章,共187条。新法对旧法的章节顺序做了一些调整。其中,第二章保险合同,第二节财产保险合同与第三节人身保险合同的顺序作了调整。原第五章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与第六章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的顺序作了调整,体例上更加完整、科学。新法对原条款修改之处达111条,新增保险条款46条,删除原条文共9条,可见修改的力度与范围是非常大的。 
本次修改的指导思想:
1、进一步明确保险活动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加强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 
2、进一步完善保险行业基本制度 
《保险法》修订的概况(2)
3、明确保险监管机构的职责,强化监管手段和措施 
4、进一步明确法律责任,打击保险违法行为 
5、文字及 逻辑顺序上的调整。
本次修订的不足:
1、保险中的许多重要原则,保险法仍然没有涉及
2、许多制度,还有待于进一步明确、增加可操作性。
3、有些条文的表述,还不是特别的规范与统一,存在一定的立法漏洞。
4、立法技术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粤高法发[2008]10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许多规定,与保险法的规定是相冲突的。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1) 
问题的引出:
内蒙古自治区是我国较早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地区。1996年11月13日,个体户孟某驾驶解放141货车外出办事,由于该车没有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中途被查扣。经过与PICC科左中旗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人)协商,孟某同意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保额10万元,保费1890元。当时孟某没有现金,就通过其亲属赵某(保险人员工)与保险人协商,出具了一张1800元的欠条,并保证回去后缴纳保费。经办人赵某当时在欠条上注明,保费在1996年11月25日前缴纳则保险合同有效,过期不缴纳则保单作废。同时给孟某出具了保单和收款凭证。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2) 
问题的引出:
事后,孟某没有在约定期内缴纳保费。1996年12月25日,保险人用批单批注原保单作废,并于当日通知了孟某。让其交出作废的保单。孟某一直以保单被车带走为由迟迟不退还。1997年3月21日,孟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车辆损失5.3万元。事故发生后,孟某报告当地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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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10-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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