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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城镇住房保险(团体客户适用)附加临时安置费用保险(A款)条款(1页).pdf

总则

第一条 本条款为《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城镇住房保险(团体客户适用)》(以下简称主险) 的附加险条款, 只有在投保了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 由于主险保险责任事故, 致使实际居住在该房屋及前后左右相邻保险房屋内的居民家庭无法继续居住生活的, 被保险人发生的临时安置费用, 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金额内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

第三条 单位面积的保险金额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每天安置费用确定, 总保险金额按照每幢保险房屋的总建筑面积之和与单位面积的保险金额、 最高临时安置天数及每次事故最多临时安置保险房屋幢数的乘积计算确定, 具体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 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赔偿处理

第四条 安置费用赔偿金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赔偿金额=临时安置居民的每幢房屋平均建筑面积× 单位面积保险金额×临时安置天数× 临时安置幢数

临时安置天数按实际计算, 最高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最高临时安置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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