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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评估管理办法(9页).doc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保险”)失能评估管理,规范失能评估程序,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医保发〔2023〕29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定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医保发〔2024〕13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市市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关于印发XX市市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等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失能等级评估,是指依据《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试行)》(医保办发〔2021〕37号),对评估对象日常生活活动、认知、感知觉与沟通等方面的能力丧失程度的分级评估。依本办法作出的评估结论是长护保险基金支付待遇的必要依据。

第三条 失能等级评估管理遵循公平公开、科学规范、权责明晰、高效便民的原则,不断提升评估管理专业化水平,促进评估行业发展,为参保人提供客观公正的评估服务。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长护保险失能评估管理活动。

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商财政部门拟定失能等级评估有关管理办法。各统筹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组织实施,负责失能评估经办服务和管理工作。经政府招标选定的专业机构(以下简称“承办机构”)承办具体业务。

第二章 定点评估机构

第五条  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实行定点管理。定点评估机构是指纳入本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定点管理,按照规定对长期护理保险参保人开展失能等级评估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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