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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商业性鸽养殖保险条款(6页).pdf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鸽养殖户、鸽养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

保险标的

第三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种鸽、蛋鸽和肉鸽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鸽只”):

(一)养殖场地及设施符合卫生防疫规范,位于非传染病疫区,且在当地洪水警戒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区,舍内光照、温度、相对湿度适宜,通风良好、有防疫措施;

(二)养殖场具有正常的养鸽条件和技术,并具有一定规模;

(三)保险鸽只饲养管理正常,营养良好,体质健康,无伤残,按所在地区畜牧防疫部门规定的免疫程序接种且有记录;

(四)保险鸽只品种应在当地饲养一年(含)以上;

(五)投保人应将符合投保条件的鸽只全部投保。

第四条 下列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已经离开养殖场地的鸽只;

(二)正处在危险状态的鸽只。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鸽只的死亡,且达到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起赔线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 、风灾、雷击、冰雹、冻灾、地震等自然灾害;

(二)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等意外事故;

(三)鸽瘟、鸽霍乱、鸽病毒性肝炎、副伤寒、大肠杆菌病、葡萄球菌病、鸽传染性浆膜炎、番鸽细小病毒病、禽流感等禽类疫病;

(四)正常免疫副反应(紧急免疫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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