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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某市长期护理保险护理服务项目及标准的通知(3页).doc

为稳步推进我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以下简称“长护险”)试点工作,确保长护险基金使用高效和规范,根据《XX市深入推进长期保险制度试点的实施方案》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长期处于重、中度失能状态的参保职工护理服务项目及标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我市长护险护理服务项目和标准适用于我市定点护理机构提供的机构护理和居家护理服务,定点护理机构应按照服务项目及内涵、服务质量标准、服务时长、人员资质的要求开展服务。

二、待遇支付标准

重度失能参保职工:人均享受待遇按XX元/月/人标准执行,其中机构护理按标准的75%(XX元/月/人)支付,居家护理按标准的85%(XX元/月/人)支付。

中度失能参保职工:人均享受待遇按XX元/月/人标准执行,其中机构护理按标准的75%(XX元/月/人)支付,居家护理按标准的85%(XX元/月/人)支付。

三、待遇结算方式

机构护理:实行按床日付费。以出入院登记(不含至医疗机构住院时间)作为依据,按实际待遇享受天数给予支付,其中,重度失能基金支付标准为XX元/天/人/床,最高不超过XX元/月/人;中度失能基金支付标准为XX元/天/人/床,最高不超过XX元/月/人。

居家护理:按服务时长付费。护理服务严格按照护理服务计划,以实际服务时长给予支付,基金支付标准为XX元/小时,其中,重度失能最高不超过XX元/月/人;中度失能最高不超过XX元/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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